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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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買受人免繳納營業稅之給付報酬限額
歷史法規:
民國 100 年 05 月 06 日
法規內容:
自
100
年
4
月
1
日起,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該買受人同一筆勞務交易應給付報酬總額在新臺幣
3
千元以下者,免繳納營業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