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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買受人免繳納營業稅之給付報酬限額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5 月 0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60457382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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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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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自
100
年
4
月
1
日起,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該買受人同一筆勞務交易應給付報酬總額在新臺幣
3
千元以下者,免繳納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