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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買受人免繳納營業稅之給付報酬限額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5 月 0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60457382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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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1日起,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該買受人同一筆勞務交易應給付報酬總額在新臺幣3千元以下者,免繳納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