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 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特設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政策之審議事項。
(二)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推動事項。
(三)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之協調事項。
(四) 其他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相關事項。
三、 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院院長指定本院政務委員兼任;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下列機關副首長一人兼任:
(一) 內政部。
(二) 國防部。
(三) 財政部。
(四) 教育部。
(五) 經濟部。
(六) 交通部。
(七) 衛生福利部。
(八) 文化部。
(九) 科技部。
(十) 國家發展委員會。
(十一) 本院主計總處。
(十二) 本院人事行政總處。
(十三) 本院環境保護署。
(十四)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十五)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十六) 本院農業委員會。
(十七) 本院指定之其他相關機關。
四、 本會置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各一人,由財政部之高階人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本會日常業務。本會幕僚工作,由財政部辦理。
五、 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副執行秘書,均為無給職。
六、 本會視業務推動之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主持。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或人員列席。
七、 本會所需經費,由財政部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