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
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特設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政策之審議事項。
(二)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推動事項。
(三)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之協調事項。
(四)
其他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相關事項。
三、
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院院長指定本院政務委員兼任;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下列機關副首長一人兼任:
(一)
內政部。
(二)
國防部。
(三)
財政部。
(四)
教育部。
(五)
經濟部。
(六)
交通部。
(七)
衛生福利部。
(八)
文化部。
(九)
科技部。
(十)
國家發展委員會。
(十一)
本院主計總處。
(十二)
本院人事行政總處。
(十三)
本院環境保護署。
(十四)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十五)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十六)
本院農業委員會。
(十七)
本院指定之其他相關機關。
四、
本會置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各一人,由財政部之高階人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本會日常業務。本會幕僚工作,由財政部辦理。
五、
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副執行秘書,均為無給職。
六、
本會視業務推動之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主持。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或人員列席。
七、
本會所需經費,由財政部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