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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財政部對所屬事業機構辦理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業務督導考核注意事項
民國 103 年 12 月 05 日
法規內容:

一、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督導考核所屬各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事業機構)辦理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案件執行情形,以提升補(捐)助業務效益,依行政院訂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以下簡稱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七點規定,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各事業機構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應依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之規定,按補(捐)助事項性質,訂定明確、合理及公開之作業規範報請本部核定,並依所訂作業規範確實執行。

三、各事業機構辦理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業務,應指派專責單位或人員確實辦理下列事項,以強化內部控制機制:

(一) 密切注意所訂作業規範是否切合實際需要,於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修正時,立即檢討應否配合辦理修正。

(二) 嚴格審核預算編列之補(捐)助事項,應確與機構業務具關聯性或善盡社會責任公益性質;對於預算未編列之補(捐)助事項,應妥慎衡酌補(捐)助之目的,並加強控管。

(三) 就補(捐)助案件核准日期、對象及金額等,透過相關檢核作業,嚴防發生重複補(捐)助情事。

(四) 每年彙整補(捐)助業務之實際執行情形與成效,並提報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備查。

(五) 確實核對下列資料之正確性及一致性:

1.按季於機構網站公開之受補(捐)助民間團體或個人案件資料。

2.按季上傳於全國主計網(e-BAS)「附屬單位預算補捐助系統」之資料。

3.每年決算時,依「中央政府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編製作業手冊」規定,函報審計部並副知本部之補()助其他政府機關或團體私人經費報告表。

四、各事業機構稽核部門應每年至少一次就前點規定之事項辦理稽核,並妥予留存稽核紀錄。

五、本部辦理年度決算查核時,得擇選所屬事業機構抽查其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業務,並得不定期進行專案查核。

六、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