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關為強化業務執行、提升服務品質,對於現行作業實施督導考核,俾適時發掘問題、矯正缺失,以提升工作績效、促進業務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督導考核範圍
(一)業務法規規範事項
(二)本關訂定(含關務署核定)之追蹤考核項目
(三)為民服務工作事項
(四)年度列管重點施政計畫項目
(五)審計部抽查案件有關事項
(六)人民陳情案件
(七)公文時效及品質
(八)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三、組織成員及考核方式
(一)業務督導考核追蹤
1、本關秘書室指派簡任稽核一人、九職等非主管及企劃考核股人員辦理。
2、考核依據及範圍:依據「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追蹤考核項目表」(含關務署核定之追蹤考核項目)及相關法規,追蹤考核本關於通關業務及查緝或查驗過程中最可能發生疏漏的重要事項。
3、作業方式:採不預警、不定期、不定時方式,赴所屬單位督導考核,將考核結果作成紀錄並簽擬建議改進意見,填報「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追蹤考核表」(附表一)陳報副關務長核定後影送受檢單位,受檢單位應確實依副關務長之核定事項處理,並於核定日起二週內,將辦理情形簽復秘書室。
(二)為民服務工作考核
1、本關秘書室企劃考核股負責辦理。
2、考核依據及範圍:依據「財政部為民服務不定期考核工作計畫」規定,辦理為民服務考核工作。
3、作業方式:由秘書室企劃考核股人員不定期至各單位考核為民服務工作情形,並將考核結果填報「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為民服務不定期考核成績一覽表」(附表二)陳報關務長核閱後送各受考單位參考及檢討改進,並將考核結果公布於本關內部資訊網。
(三)電話服務禮貌測試
1、成立電話服務禮貌測試小組,由本關(通關大樓)各單位八職等非主管以上人員組成,秘書室企劃考核股配合辦理相關事務工作。
2、考核依據及範圍:依據「財政部為民服務不定期考核工作計畫」規定,辦理電話服務測試工作。
3、作業方式:測試小組以電話測試各單位同仁之服務禮貌及專業能力,將測試結果填報「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電話禮貌測試評分表」(附表三),並由秘書室企劃考核股彙整編製「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電話禮貌測試成績統計表」(附表四)陳報關務長核閱後公布於本關內部資訊網。
(四)資訊稽核
1、成立資訊稽核小組,本關秘書室主任擔任召集人,資訊室、政風室及秘書室企劃考核股各指派一至三人組成。
2、考核依據及範圍:依據「政府機關資通安全外部稽核作業實施要點」及財政部頒行「財稅資訊處理手冊─稽核管理」第三章第一節「稽核計畫」規定,由資訊稽核小組策訂「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年資訊稽核工作計畫」,陳報關務長核定,並報請關務署核備後實施。
3、作業方式:依「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年資訊稽核工作計畫」所訂定「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年資訊稽核實施進度表」實施資訊稽核,將稽核結果填報「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資訊稽核報告書」(附表五);並不定期實施資訊安全維護查核,填報「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資訊安全維護查核表」(附表六)陳報關務長核定。稽核結果若有應追蹤列管者,依「財稅資訊處理手冊」第七章規定,按追蹤期限審核受檢單位辦理成效,並簽報追蹤結果。
(五)機密維護及設施安全檢查
1、成立檢查小組,由政風室會同秘書室及資訊室組成。
2、考核依據及範圍:依據「政風機構維護公務機密作業要點」及「政風機構預防危害或破壞本機關事件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3、作業方式:小組每半年總檢一次,並將檢查結果填報「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公務機密暨設施安全維護定期檢查結果報告表」(附表七)陳報關務長核閱後函各單位參考改進。
(六)審計部抽查事項之內部檢查審核
1、本關會計室主辦。
2、考核依據及範圍:依據會計法、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相關規定辦理。內部檢查審核範圍包括會計審核、預算審核、現金審核、採購及處分財務審核、收支審核及其他事項。
3、作業方式:兼採書面審核及不定期無預警實地抽查方式,查核結果以書面報告陳報關務長核閱後,送有關單位參考改進。
(七)公文時效及品質
1、本關秘書室企劃考核股負責辦理。
2、考核依據及範圍:依據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文書流 程管理作業規範」辦理。
3、作業方式:由秘書室企劃考核股人員不定期考核各單位公文辦理情形,發掘有關問題及缺失,並於年度終了時作成年度公文考核分析報告,陳報關務長核閱後,函各單位檢討改善。
(八)其他業務查核,依其他特定任務規定或上級指示辦理。
四、各單位自行考核:
(一)本關組織編制三 課(含)以上或屬員人數達百人(含)以上之業務單位主管,應指定專人依本作業要點三之考核項目及附表辦理自行抽檢,每半年至少一次,並將辦理情形填列「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單位自行考核紀錄表」(附表八)。考核結果若有未依規定辦理情事或其他應改善事項者,單位主管應指派專人持續追蹤查核並列入該紀錄表;另秘書室企劃考核股應不定期追蹤考核各單位之辦理情形。
(二)通關業務單位應加強驗貨督導功能,各級驗貨主管及驗貨督導人員應赴查驗區督導考核查驗情形。
五、考核人員應熟習相關法規,並秉持公正客觀立場執行查
核。
六、受檢單位應予充分配合,並提供詳盡說明及必要之文件資料,俾利查閱。
七、有關督導考核之文件及紀錄,各考核單位應設專卷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