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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為民服務意見箱處理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01 月 14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為提升本關為民服務品質,及瞭解民意對本關各項施政觀感與需求,特設立「臺北關為民服務意見箱」,受理民眾反映意見,重視民情、輿情,納為業務改進之參考,訂定本作業流程。

二、秘書室企劃考核股負責本關為民服務意見箱案件之收件及分類工作,依來函性質區分為二類:

(一)各單位需答覆信件:陳情書、索取可公開之通關資料、業務諮詢、符合法令規定之便民案件等需本關各單位答覆之案件

(二)各單位參處信件:感謝函、個人理念之陳訴等致本關各單位參處之案件

三、秘書室企劃考核股應定時整理本意見箱之各項民眾反映意見,並立即將收到之案件分送關各承辦單位。一般案件各承辦單位應於收到之次日起擬具答覆稿,經其主管核定或視案情轉陳關務長、副關務長或主任秘書核判後,回覆寄件人並副知秘書室企劃考核股

四、各單位擬具答覆稿時,避免公文用語,宜親切、口語化酌情擬具答覆函,即使礙於法律規定,無法為民眾解決問題,也應婉轉解釋。

五、民眾反映意見如屬陳情事項,則依「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暨稽催作業流程」之處理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