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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04:4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海關除役犬認養家庭審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5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關緝字第1101009611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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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謀求除役犬最大福祉,使除役犬老有所養,並一致性規範除役犬認養家庭之申請、審查、勘查及評比等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除役犬,指屆法定服務年限或因疾病傷殘無法適任,經訓練師評估其偵測能力衰退,致無法正常執勤之緝毒、緝菸及偵爆等犬隻。
除役犬於完成認養程序前,得依緝毒犬寄養家庭管理及社會化訓練作業要點,由審查合格之家庭暫時養護。

三、除役犬依序由下列人員申請認養:
(一) 除役犬之原領犬員。
(二) 除役犬之原寄養家庭、其他幼犬寄養家庭或經審查合格暫時養護除役犬滿半年之家庭。
(三) 家中有庭院,有飼養犬隻相關經驗,且能負責照顧犬隻至終老之已成年現職軍公教人員或支領月退休金之退休軍公教人員。    
申請人應填寫除役犬認養家庭申請書(附件一),由財政部關務署緝毒犬培訓中心(以下簡稱培訓中心)進行審查、勘查及評比程序。但原領犬員或原寄養家庭申請認養者,免進行審查、勘查及評比程序。

四、培訓中心進行除役犬認養家庭文件審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受理除役犬認養家庭申請書後,應先確認是否正確填寫姓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日期及地址等資料,並調查申請人有無刑案紀錄。
(二) 電話回復申請人,確認已收到申請書,並詢問下列事項:
      1、家庭環境是否適合飼養大型犬隻。
      2、是否具備飼養犬隻之經驗及熱誠。
      3、是否具備飼養犬隻之經濟能力。
      4、是否有體力及能力帶犬隻外出活動。
申請人家庭狀況及環境不符合前項第二款情形或經向臺灣高等檢察署調查有刑案紀錄者,以電話通知拒絕申請。

五、申請人通過文件審查後,培訓中心得安排實地環境勘查。
勘查關員前往實地勘查申請人家庭環境,應穿著海關制服或配戴海關職員證。
勘查關員應就下列項目逐一查看並拍照記錄:
(一)申請人之房舍類型及周遭環境。
(二)犬隻之活動空間(庭院、室內等)及休憩處(遮陽棚、犬屋等)。
(三)犬隻活動空間周邊圍籬高度。   
(四)環境不符合或應改善之處。
勘查關員應與申請人討論下列項目並作節略紀錄:
(一)犬隻飼養計畫(飲食、每日散步、運動次數等)。
(二)家庭成員是否皆同意認養。
(三)照護犬隻的經驗與能力(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之體力、經濟能力及是否有固定合作的獸醫院等)。
(四)其他注意事項或需要改善之處。

六、勘查關員應於實地勘查後,根據前點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繕製勘查報告,並於報告末頁檢附拍攝之照片。

七、經實地勘查後,符合認養條件之申請人多於一家時,依下列標準進行評比:
(一)根據申請人資料及實地勘查報告,依下列各項目評給一至四分之評分(一分:不符合,二分:基本符合,三分:很符合,四分:非常符合)。
      1.家庭環境是否適合飼養大型犬隻。
      2.是否具備飼養犬隻經驗及熱誠。
      3.是否具備飼養犬隻之經濟能力。
      4.是否有體力及能力帶犬隻外出活動。
 (二)前款各目得分加總後,總分最高之申請人擔任除役犬認養家庭。
 (三)總分相同時,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

八、經審查評比後擔任認養家庭及暫時養護除役犬滿半年家庭之申請人,應與財政部關務署簽訂認養契約(附件二),依法公證後,培訓中心應即辦理除帳手續,擔任認養家庭之申請人需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機構、團體辦理寵物登記。
前項公證費用由財政部關務署負擔。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