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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3:5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關務機關辦理限制出國案件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1031029761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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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機關辦理限制出國案件規範

一、為使關務機關依關稅法第四十八條第五項規定報財政部函請入出國管理機關辦理限制出國作業有一致、客觀之準據,特訂定本規範。

二、關務機關未執行關稅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禁止財產處分)或第二項(向法院聲請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規定者,不得依同法第四十八條第五項規定報財政部函請入出國管理機關限制出國。但經查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無財產可供執行者,不在此限。

三、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已確定之應納關稅、依關稅法與海關緝私條例所處罰鍰及由海關代徵之應納稅捐,屆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金額單計或合計達限制出國標準者;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確定前,欠繳金額(不含罰鍰)單計或合計達得限制出國標準者,且無關稅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暫緩移送強制執行情形,應依同法第四十八條第五項及本規範審酌有無限制該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或其負責人、代表人、管理人出國之必要。

四、關務機關辦理限制出國案件時,應按個人、法人、合夥組織、獨資商號或非法人團體已確定、未確定之欠繳金額,分級適用限制出國條件(如附表),符合限制出國條件者,應報財政部函請入出國管理機關辦理限制出國。

五、用詞定義如下:
(一)欠繳金額:已確定案件,指欠繳關稅、依關稅法與海關緝私條例所處罰鍰及由海關代徵之應納稅捐合計數;未確定案件,不計入罰鍰。
(二)出國頻繁:指關務機關辦理限制出國時,欠繳個人或欠繳法人、合夥組織、獨資商號或非法人團體其負責人、代表人、管理人於最近二年內出國(包含前往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次數達八次以上。但欠繳個人或欠繳法人、合夥組織、獨資商號或非法人團體其負責人、代表人、管理人自行向關務機關釋明因配偶、直系親屬於境外(包含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死亡或其他正當理由致出國頻繁者,不在此限。
(三)長期滯留國外:指關務機關辦理限制出國時前一年內,欠繳個人或欠繳法人、合夥組織、獨資商號或非法人團體其負責人、代表人、管理人曾經或已經滯留境外(包含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連續達一百八十三天以上。但欠繳個人或欠繳法人、合夥組織、獨資商號或非法人團體其負責人、代表人、管理人自行向關務機關釋明因配偶、直系親屬於境外(包含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死亡或其他正當理由致長期滯留國外者,不在此限。
(四)行蹤不明,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1.欠繳個人或欠繳法人、合夥組織、獨資商號或非法人團體其負責人、代表人、管理人戶籍資料經戶政機關記載出境並為遷出登記或設籍於戶政事務所。
2.關務機關辦理繳款書或其他文書送達,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而採公示送達。
3.欠繳個人或欠繳法人、合夥組織、獨資商號或非法人團體其負責人、代表人、管理人住(居)所鄰居、同居人、就業處所同事或受雇人等告知其已行蹤不明,且關務機關查無戶籍登記資料或依戶籍登記資料仍未能與其取得聯繫。
(五)隱匿或處分財產,有規避執行之虞,指關務機關就課稅或處分事實進行調查後,發現或接獲通報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隱匿財產:以買賣、贈與、信託、購買躉繳保單或其他方式移轉、處分財產,有規避執行之虞。
2.財產、所得等與相關課稅事實未盡相當,未能向關務稽關說明及提供財產現況、資金流向、財產減少相關證明等。
(六)非屬正常營業,指法人、合夥組織、獨資商號或非法人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已擅自歇業他遷不明。
2.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撤銷、廢止公司(商業)登記。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