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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23:5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依據關稅法第48條第5項規定限制出國之公司負責人嗣後變更之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7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1031015294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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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關稅法第48條第5項規定限制出國之公司負責人變更時,限制出國對象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於公司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前限制出國者,應以變更後之負責人為限制出國對象。惟倘該公司嗣後解散進入清算程序,非由原負責人而係他人任清算人者,應繼續限制原負責人出國,無須再就相同欠稅款項限制清算人出國。


二、於公司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後始限制出國者,應以變更後之清算人為限制出國對象。但清算人係由公司股東選任之律師或會計師擔任者,或係由法院依公司法第81條及第322條第2項規定,因利害關係人聲請而選派,且非公司清算前實質負責業務之人者,不予限制出國。
 

三、本令發布前,依本部101年2月17日台財關字第10105502290號令規定已限制法院選派之公司清算人出國者,不論該限制出國處分是否經行政救濟確定,應即依本令規定辦理。


四、廢止本部101年2月17日台財關字第10105502290號令,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