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7:2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公告101年度14種農產品實施特別防衛措施之基準數量及基準價格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10000499860號 公告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依據:
關稅法第72條第3項規定及行政院100年12月27日院臺財字第1000070317號函。
主  旨:公告101年度花生、紅豆及食米等14種農產品實施特別防衛措施之基準數量及基準價格(詳如附表),實施期間自101年1月1日起至101年12月31日止,為期1年。

依  據:關稅法第72條第3項規定及行政院100年12月27日院臺財字第1000070317號函。


附表

101年度農產品實施特別防衛措施之基準數量

說明:1.   基準數量=前3年平均進口量*基準率+最近年度之消費變動量。

   2.   依農業協定第五條規定,如不考慮國內消費量,則基準數量為前3年平均進口量之1.25倍,且無論是否考慮國內消費量,基準數量不應小於前3年平均進口量之1.05倍。因此,稻米、大蒜、檳榔、其他雞肉塊、家畜雜碎、乾金針等產品,係按基準數量不應小於前3年平均進口量之1.05倍之原則調整計算。另花生、東方梨、雞腿與雞翅、鮮乳、其他液態乳、家禽雜碎、紅豆、乾香菇、柚子、柿子、豬腹脅肉等產品,係以不考慮國內消費量因素計算而得。

   3    花生基準數量係以帶殼花生計算,進口去殼花生、花生粉及細粒及花生油應換算為帶殼花生以累計進口數量,有關上開貨品換算帶殼花生之比例,依海關進口稅則第98章增註3所訂換算比例辦理



101年度農產品實施特別防衛措施之基準價格

                                          單位:新臺幣/公斤

項目

稅則號別

基準價格

花生

帶殼花生

120210002008111120081191

11.8

去殼花生、花生粉及細粒暨混合花生

120220001208901112089021

200811122008119220081942

18.1

花生油

1508100015089000

25.9

東方梨

08082019

54.0

大蒜

070320100703209007129040

9.7

檳榔

08029030

50.0

雞腿及雞翅

020713110207141102109912

16023210

30.0

其他雞肉塊

020711000207120002071319

020714190210991916023220

42.0

液態乳(元/公升)

040110100401201004013010

040299100401102004012020

040130200402992004029992

040390290403904004039059

040390901806905318069055

1901902519019027

17.0

紅豆

071029100713320011061010

200490102005511020055910

200600112006002521069097

14.4

乾香菇

07123920

302.15

柚子

08054020

10.4

柿子

08109030

23.4

乾金針

07129050

13.7

豬腹脅肉

020319110203199102032911

02032991

30.0

食米

稻穀

10061000

6.0

糙米

10062000

7.0

白米

1006300010064000

8.0

米食製品

110290111102901911031930

110320101104191011042920

11081910

9.0

 

說明:基準價格為西元19901992年平均之每公斤CIF價格,部分無進口實績之貨物,係參考我鄰近國家之CIF
   價格等資料計算而得。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