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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15:2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海關博物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關政稅字第1026002621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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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總則
一、海關博物館掌理海關相關文物之蒐集、研究、推廣、展 覽與典藏及其
       他 博物館有關事項,並附設關務圖書資庫。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蒐集、研究、推廣:指文物之蒐集、研究、考訂、出版、推廣教育
           及交換巡迴展出事項。

(二)展覽:指海關文物、借展文物、視聽器材之陳列、規劃、展
         覽維護、導覽等事項。得視展覽文物需要隨時斟酌分設:通
         關作業、查緝走私、海務燈塔、國際關務、海關文物、特別
           文物等展示區,並設視聽室。

(三)典藏:指海關文物保管、建卡、點檢、修護及蒐藏等事項。
貳、展覽館管理
三、展覽館之開閉、門禁管制由管理人員負責,財政部關務署秘書室
   (下稱秘書室)督導。

四、展覽館開放時間為每週一至週五,自上午九時至下午五 時止, 每週六
       、日及例假日休館。但因特殊需要秘書室同意者, 不在此限。

          各級機關、學校團體或社會人士組團參觀,採預約制,預
          約應於一週前以電話或電子郵件告知參觀時間及人數。

五、展覽館依展覽物品之特性,規劃展出事宜,並得對參觀人員提
    供必要之導覽解說。

六、展覽館管理人員應負責展覽館之安全維護、展覽物品之收存及
       提展,整理展覽物品之說明,隨時注意防火、防潮、防蟲、防
      竊及恒溫恒濕等事宜。並負責視聽室所需器材之請購、操作、
      放映、使用、維護、修理等事宜。

七、展覽館、展覽物品及其他設備,應按時擦拭、保持清潔,並定
    時檢修。

八、展覽館之參觀團體名稱及人數,應按月彙整陳報。
九、展覽館內嚴禁飲食、煙火及其他物品攜入。
十、展覽館內展覽物品經確定位置後,不得任意搬動或觸摸。
十一、展覽物品須外借展覽或交換展出者,應報奉財政部核准,並
      辦理保險,負擔保險費用。

十二、展覽館在非開放展覽時間,應加鎖及辦理保全,其鎖匙及保
      全卡由管理人員分別保管。

十三、展覽館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於非開放展覽時間進出:
(一)展覽物品佈置、拆卸及更換其內容作業之必要人員。
(二)執行清潔或保全任務之人員。
(三)緊急狀況發生必須立即入內處理之人員。
(四)其他特殊需要,經展覽館管理人員或其所授權人員同意之人
      員。

十四、下列情形需經過秘書室主管同意後,始得為
      之:

(一)將置於展覽館之設施及展覽物品攜出展場。
(二)將原不屬於展覽館之物件或設施置放於展場。
(三)移除、挪動或調整展覽館內之各項軟硬體設施。
十五、進入展覽館宜衣冠端正並禁止飲食、嚼檳榔、嚼口香糖、吸
      菸、攜帶寵物入場、高聲喧嘩及奔跑。

十六、展覽館內展覽物品禁止攝、錄影。但有特殊需求者,應依相
      關程序提出申請,惟仍禁止使用閃光燈及腳架。

參、典藏管理
十七、典藏庫管理人員應負責典藏庫之安全、清潔、典藏物品之收
      存及提展,並隨時注意防火、防潮、防蟲、防竊及恒溫恒濕
      等事宜。

十八、典藏物品應建檔、編號,並紀錄其特性。
十九、典藏庫、典藏物品及其他設備,應按時擦拭、保持清潔,並
      定時檢修。

二十、進出典藏庫應經秘書室主管核准,並設專簿
      登記進出時間。

二十一、典藏庫內嚴禁飲食、煙火及其他物品攜入。並應保持肅  
        靜,不得故意逗留。

二十二、典藏庫內典藏物品經確定位置後,不得任意搬動或觸摸。
        非經核准,不得提運。

                    典藏庫內典藏物品之提存搬運,須由典藏庫管理人員
        監督指揮操作。

二十三、典藏庫應加鎖及辦理保全,其鎖匙及保全卡由典藏庫管理
        人員分別保管。

二十四、典藏庫內典藏物品有展覽、修護或其他特殊理由者,得申
        請提借。提借人填具提借申請單經秘書室主管核准後,始得提
       借,並於提借期間負責典藏物品之安全及完整。

                   前項提借之典藏物品,除展覽及修護外,應於當日返
        還典藏庫。

二十五、前點提借人歸還典藏物品須辦理註銷手續,並與典藏庫管
        理人員當場檢視典藏物品有無新增損傷,如有損傷應由提
        借人負完全責任。

二十六、典藏物品之存放,以獨立性質者為一單位,若屬連屏或組
        合式者,依自然狀態合併為一組成一單位,並應詳載其件
        數。

二十七、典藏物品如有損傷,應填具典藏物品損壞報告表,並敘明
        損壞原因,如非天災或不可抗力之意外事故,有關人員應
        負失職責任。

二十八、典藏庫內典藏物品每年應按會計年度,實施盤點。如有不
        符情事,應即查明經過,追究責任。

肆、關務圖書資料庫
二十九、關務圖書資料庫辦理關務圖書、期刊、錄影帶及相關資料
        之蒐集、建檔、陳列、借閱、歸還及保管等事項。

三十、關務圖書資料庫內,應保持肅靜,不得吸菸、飲食、大聲朗
      讀或說笑,移動桌椅,並應共同保持整潔。

三十一、借閱圖書資料應按下列手續辦理:
(一)借閱對象以財政部關務署為原則,非員工欲利用資料
      庫資料時,應先向管理人員洽詢,並依規定手續辦理。

(二)借閱人應出示職員證,經管理人員登記後始得借閱。
(三)圖書借閱期限為二個月,一次借閱以四冊為限,逾期未歸還
      者,停止借閱。

(四)借閱圖書不得批註、圈點或折角,借閱人不當使用致有缺
      頁、污損及遺失情事,應照原圖書版本購賠,無原本圖書
      時,應照原價償還,在未辦理賠償手續前,應停止借閱權
      利。

(五)珍藏版不得外借。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