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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12:1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關務長與民有約活動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高普秘字第1021001366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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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關務長與民有約活動作業規定

一、本關為辦理「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四點所定首長與民有約活動(下稱本活動),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活動由關務長或副關務長主持,關務長或副關務長均因故無法主持時,得另行指定相關業務主管代理主持。

本活動涉及之相關業務單位,應於約見時日派員出席,並協助解答問題。

三、本活動於關本部關務長會客室舉行。地點更改時,應提早通知申請人。

四、民眾申請預約本活動,得於辦公時間內,以電話、口頭或書面逕向本關秘書室公關企考股為之,或透過關本部及各分關服務中心向該股辦理預約登記。每次約見案件數,視申請內容繁易程度而定,但申請人為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或屬低收入戶、原住民者,優先受理及安排。

五、秘書室公關企考股接受民眾申請後,呈關務長核定後舉辦,並通知相關單位出席。

六、本活動之晤談結果,由主辦單位或秘書室機要股作成紀錄(如附件),陳報關務長核閱後,並交由相關單位積極研辦,另影印一份送秘書室公關企考股追蹤考核,並於一週內將辦理情形陳報關務長後函復當事人。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