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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03:1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興建臺灣區高速公路第一期工程建設公債發行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60 年 01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63 年 01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查無相關資料
法規體系: 財政部國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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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中央政府興建臺灣區高速公路第一期工程建設公債發行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63 01 25  

 

1 條 中央政府為興建臺灣區高速公路,以配合國家經濟發展,吸收民間資金,發行建設公債 (以下簡稱本公債) ,特制定本條例。

2 條 本公債之發行金額,應依興建臺灣區高速公路第一期工程特別預算,定為新臺幣十九億元。其發行期數、數額、日期,由財政部視工程進度需要情形,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3 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面額之大小,由財政部分別斟酌需要定之。

4 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利息,由行政院定之。但調整時,不得低於發行時利率。

自發行之日起,每六個月付息一次。

5 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償還期限定為七年。自第六期付息時,開始還本,每年平均還本一次,分五年全部還清。

6 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之發行皆為無記名式。但承購人於承購時,得申請記名。

7 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遺失、被盜或滅失者,不得掛失止付,並不適用民法第七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七百二十五條及第七百二十七條之規定。但其記名者,得向原經售機關辦理掛失手續,申請補發債票。

8 條 本公債各期之還本付息,均列入國家預算,預期撥交經理銀行儲存備付。

9 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之發售及還本付息,由中央銀行經理之。

10 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均得自由買賣、質押及充公務上之保證,但記名債票須先向原經售機構辦理過戶手續後,方得為之。

11 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利息,免納所得稅。

12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