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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12:0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廠商因虛報產地逃避管制沒入涉案貨物其滯報費課徵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0960023256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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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關稅法第73條及施行細則第56條第1項規定,逾期報關貨物應自報關期限屆滿之翌日起,按日加徵滯報費,滯報費徵滿20日仍不報關者,由海關將其貨物變賣,納稅義務人如於海關變賣前,申請按實際滯報日數或滯納日數繳納滯報費或滯納金,補辦報關或繳納手續提領者,海關得淮自收文之翌日起20日內辦理應辦手續提領,逾期仍按規定變賣。爰納稅義務人雖於海關變賣前補辦報關手續,惟未提領貨物者,其滯報費應以徵滿20日為限。三、另依本部行政罰法實施後業務興革會議決議,認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56號解釋,加徵「滯報金」、「怠報金」係對營業人違反作為義務所為之制裁,其性質為行政罰,應屬行政罰法第19條所稱之罰鍰。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