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19:4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科學工業公司進口國內未產製之機器設備已課稅者可申請退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2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685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之1第1項規定:「屬科學工業之公司,於91年1月1日起自國外輸入自用之機器、設備,在國內尚未製造,經經濟部專案認定者,免徵進口稅捐及營業稅」。及同條第3項規定:「第1項所稱國內尚未製造之機器、設備,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認定之」,並自91年1月1日起適用。故營業人於91年1月1日起進口符合該條文規定之機器、設備,業經海關課徵進口稅捐及代徵營業稅者,依法可向海關申請退稅。二、營業人於91年1月1日起進口自用之機器、設備,經海關代徵之營業稅額,申請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之1規定退稅者,應檢具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出具其原繳納之營業稅額未申報扣抵或退還之證明;營業人已持憑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向稽徵機關申報扣抵或申請退還營業稅者,海關無須再辦理營業稅之退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