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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03:4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懲治走私條例第12條所指之大陸地區範圍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6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總局法第9010350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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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法務部檢察司90年4月25日法90檢(司)字第010225號函有關懲治走私條例第12條所指「大陸地區」之函釋影本乙份(刊載於法務部公報第255期),請參考。
附件:法務部檢察司90/04/25法90檢(司)字第010225號函
懲治走私條例第12條所指之「大陸地區」,係指「臺灣地區」(即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亦即行政院公告「懲治走私條例公告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丁項所指之「淪陷區」(編者註:現行規定丁項已刪除)。而我國領海係指沿海12海浬以內之水域(68年10月8日(68)統(一)義字第5046號總統令公告),如係在逾12海浬之公海上,即非上開所指之「大陸地區」(即淪陷區)(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3800號判決可資參考)。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