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16 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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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兩願離婚依離婚協議一方應給付他方財產者非屬贈與行為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9045632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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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夫妻兩願離婚,依離婚協議一方應給付他方財產者,非屬贈與行為,免予課徵贈與稅。說明:二、本案楊君離婚給付內容已載明於離婚協議書,則該書面記載以外之給付,楊君如主張亦屬離婚約定之給付,應由其負舉證責任,如無法證明係離婚當時約定之給付且屬無償移轉時,應課徵贈與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