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7 12:51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前核定開發之區內建物完成後得減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3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7193206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特定區計畫範圍內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其房屋稅、地價稅及買賣契稅之減免,應有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5條規定之適用。說明:二、本案經准內政部函示略以:「按『本條例公布施行前經行政院核定開發之新市鎮,適用本條例之規定』,為新市鎮開發條例第31條所明定。本案○○特定區計畫為上開條例公布施行前經行政院核定開發之新市鎮,其區內建築物興建完成後,自有上開條例第25條減免房屋稅、地價稅及買賣契稅規定之適用。」本部同意上揭內政部意見。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