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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14:1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危機處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1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高普秘字第109101247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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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關為有效處理可能發生之危機事件,健全風險管理,確保業務運作、機關設施及人員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及適用時機如下:
(一)稱危機事件者,含天然災害、人為破壞、陳情請願、輿情案件、民代關切及洩密保防等對於業務進行、通關效能、機關聲譽、設備設施及人員安全有危害可能之天然或人為事件。
(二)稱現場人員者,於上班時間內,為事件發生現場所在人員、或因接獲情資通報或其他原因知悉事件發生之人員;於非上班時間內, 為值班人員、或因接獲情資通報或其他原因知悉事件發生之人員。
(三)本要點適用時機包含上班時間及非上班時間。
三、本關設置應變中心由危機處理小組進駐運作,辦理危機處理相關事項,分述如下:
(一)應變中心設置於關務長室或視需要於轄內適當辦公處所機動成立,以應緊急狀況指揮調度需求。
(二)危機處理小組為常設性任務編組,處理本關推動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相關事項,其組織架構及執掌如附表1、2,小組成員不克執行任務時,由職務代理人代為執行,職務異動時列入移交。
四、危機事件之處理分為四階段:
(一)第一階段為前期處理,目的為事件之初步判斷及即時處置。
(二)第二階段為通報作業,目的為事件之行政聯繫及狀況評估。
(三)第三階段為復原處置,目的為事件之搶救處置及狀況回復。
(四)第四階段為檢討分析,目的為事件之責任釐清及檢討改善。
五、危機處理之第一階段為前期處理,由現場人員負責,就事件之種類性質及嚴重程度為初步判斷,並於人員安全前提下,為即時之救災、防災或疏處作為。
六、危機處理之第二階段為通報作業,其作業內容及相關事項如下:
(一)通報作業於第一階段前期處理中或處理後立即實施。
(二)危機事件發生所在現場人員依事件性質及評估結果通知警察、消防、醫療及本關相關單位,並層報主管。
(三)危機事件發生所在一級主管應掌控評估事件狀況,向首長陳報,發交危機處理小組依各功能分組執掌進行危機處理。
(四)各單位應建立自有通報系統,保持聯繫協調管道暢通。
(五)本關「高雄關危機處理小組成員聯繫電話表」送交各一級單位主管參辦,職務異動時,由秘書室更新資料,重行傳送。
七、危機處理之第三階段為復原處置,由危機處理小組督導各分組依執掌辦理,負責危機事件之搶救、控制、疏處等減少損害及恢復運作之相關措施。
八、危機處理之第四階段為檢討改善,於復原處置完成後進行,由危機處理小組檢討事件成因及改善措施簽報。檢討分析涉及責任釐清、措施擬訂、程序變更時,得召集相關單位以會議處理。
九、危機事件範圍:
(一)重大通關案件:執行重大通關政策、方案或計畫,已影響通關效能者。
(二)重大輿論案件:
1、執行重大通關政策、方案或計畫,已產生輿論誤解者。
2、其他因媒體不實報導,影響機關聲譽形象者。
(三)民代關切重大案件:民意代表關切、調查或質詢重大關務案件者。
(四)突發重大案件:
1、危害本關所屬人員安全事件。
2、重要財物及設施破壞案件。
3、防疫、救災及其他重大通關案件。
4、商民重大陳情、請願案件。
5、其他突發天然災害案件,如:火災、水災、風災、地震等不可抗力重大事件。
十、危機事件等級及處置程度如下:
(一)危機事件發生,均應踐行第一階段處置。
(二)事件有危及業務、設施及人員等資產之虞,或該項事件負面效應將影響本關整體業務與形象者,為中度危機事件,應踐行第一至第二階段處置。
(三)事件已危害業務、設施及人員等資產,或該項事件負面效應將影響海關整體業務與形象者,為高度危機事件,應踐行第一至第三階段處置,並視情節進行第四階段處置。
十一、危機處理演練流程如附表3,相關事項分述如下:
(一)危機處理演練由危機處理小組執行秘書督導、協調危機處理小組業務。
(二)危機處理演練由秘書室企考擬訂演練案由,針對特定危機事件對相關業務處理組進行測試。
(三)危機處理演練完成,該次業務處理組應填具附表4「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危機演練處理紀錄表」,送秘書室企考彙整簽報。
(四)秘書室企考應設置危機演練相關紀錄專卷備查,並評估檢討改善,該紀錄表傳送本關內網知識庫。
十二、危機事件得因其地域屬性,如水上、陸上、管制區、非管制區等;或業務特性,如資訊業務、海陸運通關、稽查作業等,或其他性質之特殊性,就本要點第三及第四階段有關應變小組之編組、復原處置及檢討分析等相關措施,另為細部之規範,並副知危機處理小組備查。
十三、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附表1.危機處理小組架構
附表2.危機處理小組職掌
附表3.危機處理演練流程圖
附表4.危機演練處理紀錄表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