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11:0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走私案件同時涉及刑責而移送司法機關之緝案處理方式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9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87204824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檢送本部87年8月12日召開之「研商經行政處分沒入確定且同時涉及刑責而移送司法機關之緝案應如何處理事宜會議」紀錄乙份。
附件:「研商經行政處分沒入確定且同時涉及刑責而移送司法機關之緝案應如何處理事宜」會議紀錄
海關或軍警機關緝獲之走私案件,如因另有犯罪嫌疑而移送司法機關偵辦者,其由海關扣押或保管中之貨物(含運輸工具),除依「海關變賣貨物及運輸工具處理程序」、「走私進口動物及其產品處理方式」等有關規定應移交權責機關處理者(例如毒品、槍械、動物及動物產品等)外,仍得由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之相關規定處理。惟海關在處理上述走私貨物時,應注意犯罪證據之保存,除妥為留樣或拍照存證外,並須善加保管緝私報告、扣押收據、搜索或勘驗筆錄等其他物證,且上述走私貨物若經行政處分沒入確定,應將處分結果函知司法機關。如事後發現部分個案之處理過程有疏漏缺失,致對司法機關之偵查或審判造成困難者,應就各該案件加以檢討改進,必要時並追究有關人員之行政或刑事責任。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