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17:4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記帳稅款不能依限沖銷而加徵之滯納金在加工出口後得申請退還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06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1915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外銷品原料記帳稅款,不能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沖銷而須補繳稅款者,廠商仍應依規定先行繳納稅款及滯納金,俟其在規定申請沖退稅期限屆滿後6個月內確已加工出口時,再檢附有關進出口副報單(編者註:已改為進出口報單副本)等證明文件向台北關申請退還已加工出口部分之滯納金。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