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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22: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海關變賣貨物後如何分配倉儲業倉租與海關倉庫貯存費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10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84172785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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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海關變賣逾期不報關、不繳稅貨物所得價款應如何分配進存倉儲業倉庫之倉租與扣存海關倉庫之貯存費乙案,同意照所報乙方案辦理。
附件:財政部關稅總局84/08/16台總局徵第84105607號函
主旨:關於逾期不報關、不繳稅貨物變價處理扣繳分配款中,進存倉儲業倉庫與扣存海關倉庫之倉租,兩者究應如何分配,台北關稅局在執行上發生疑義一案,謹簽具意見。三、因現行法令並未明定二者扣繳順序,前述扣付方式,於法無據,該局乃擬具左列3種倉租分配扣付方式之方案,報請核示:甲方案:海關倉庫貯存費優先扣付,如有餘額再分配予倉儲業者。因貨物扣存海關倉庫待拍賣時,含有管理費用(如搬運、整理等事宜),歸屬「處理變賣貨物所需費用」項目,優先於「倉租」項目扣繳。乙方案:為求公平處理,對於拍賣價款扣除關稅及處理變賣費用後不足支付全部倉租者,擬將「倉儲業倉庫使用費」與「海關倉庫貯存費」合計為「倉租總額」,計算二者各佔比率,按比率分配扣付。即:「海關倉庫貯存費額」÷「倉租總額」=海關佔有比率;「倉儲業倉庫使用費額」÷「倉租總額」=倉儲業者佔有比率;再將「餘款」乘以各佔有比率,而得倉租分配扣付款額。丙方案:維持該局現行倉租處理扣繳方式,優先扣付倉儲業者,如有餘額再扣付海關。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