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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22:2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外銷品因廠商環境評估重新規劃廠區無法如期出口者不得申請展延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11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80045334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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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貴公司承製××公司美國聚酯纖維廠新建工程整廠輸美設備,未能如期出口,申請展延所用原料之沖退稅期限一案,核與關稅法第39條第2項(編者註:現行法第63條第4項,以下同)及同法施行細則第57條(編者註:現行細則第52條,以下同)規定不合。說明:二、查關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得申請展延之特殊情形,依同法施行細則第57條規定,係以因水、火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災害,廠房或生產設備被毀,須修復後始能開工生產者為限。本案貴公司以××公司美國聚酯纖維廠因原廠址經美方環境評估為禁止開發地,須重新規劃廠區及設備配置,致影響建廠進度,未能如期出口而申請展延一節,核與上開規定不符。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