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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8 10:5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本國漁船載運進口其他本國漁船所捕漁貨者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04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80009212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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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本國漁船經核准專(兼)營漁貨搬運業持有效證明文件者,其自國外受託載運進口其他本國漁船所捕撈之漁貨,擬比照本國漁船在國內捕獲之水產品,無須向海關報關即可提領,並免依海關緝私條例有關規定論處一案。說明:二、漁船自國外載運水產品經漁港進口,如責令其報關確有困難,則其載運自行捕獲或受託載運其他本國漁船自行捕獲之水產品,未涉及走私行為者,免報關予以免稅進口,惟若載運非屬上開自行捕獲之水產品以外之其他物品,涉有規避檢查,逃避管制或偷漏關稅等情事,而未經向海關申報者,應以走私論處。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