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01:2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關稅記帳之原料經法院拍賣之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65 年 11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2280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轉發司法行政部台65函民字第09982號函副本影本1件。
附件:司法行政部65/11/15台(65)函民字第09982號函
法院受理強制執行事件拍賣加工外銷廠商進口之原料時,應先函財政部所屬有關海關查明其納稅情形,其經辦理稅捐記帳者,應於拍賣公告內載明:「拍賣人如係加工外銷廠商,並願於拍賣後將標的物繼續加工外銷者,應向原稅捐記帳機關辦理轉帳手續後,始予交付標的物。如拍賣人非加工外銷廠商或雖為加工外銷廠商而不願承諾於拍定後依有關規定繼續加工外銷者,應先經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之同意,並向原記帳機關繳清記帳稅捐後,始予交付標的物。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