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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05:4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辦理研究發展業務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2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北普祕字第1021001239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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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加強海關研究發展工作,並鼓勵本關同仁積極參與,依據行政院院頒「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財政部研究發展獎勵作業要點」及「財政部關務署辦理研究發展業務作業規定」訂定本規定。

二、各單位應運用知識管理及其他創新方法,辦理研究計畫,以推動研究發展工作。

各單位運用知識管理應以前瞻性之規畫,就業務相關事項,進行文件或資訊蒐集,注重知識分享、活用及創新,並運用知識平台,創造知識價值,以強化研究發展之推動。

研究發展業務由企考單位負責推動,並指定專人負責辦理研究計畫項目之彙報、進度管制、資料建檔及報告管理等相關事項。

三、辦理研究計畫之方式如下:

(一)本關人員自行研究。

(二)與有關機關人員共同研究。

(三)與專家或學術機構合作研究。

(四)委託專家或學術機構專題研究。

四、研究發展案件範圍就下列來源選定:

(一)本機關自行選定者。

1.有關促進機關目標之達成者。

2.主管業務需要改進者。

3.輿論反映或人民陳情者。

4.年度考成或業務檢查所發現者。

(二)上級機關交辦者。

(三)其他機關合作、委託或洽請研究者。

學位論文及已參加其他評獎獲獎者,不在選列範圍。

五、各單位應鼓勵同仁參與研究發展工作,於每年十月中旬提出次年度研究計畫項目,並將研究計畫項目表(如附表1)及研究計畫表(如附表2)經企考單位彙總,簽請關務長核定後,提報關務署主管研考單位。

除前項定期提報外,各單位人員於年度進行中,得隨時提出研究建陳。

六、各單位提報之年度研究計畫項目(以下簡稱研究案件),經上級機關核定屬財政部、關務署或本關列管後,轉知各單位研究人員按預定進度進行研究。企考單位對於各項研究案件項目,得視需要,定期或不定期查證進度情形。

前項研究案件,非有正當理由並經列管單位核准,不得展延期限及自行停止研究;研究期間,計畫名稱、研究人員等如有變更,並應敘明理由報備。

七、由財政部及關務署列管研究案件,應於完成年度十二月底前提送研究報告,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報告首頁附提要表(如附表3),並加上封面(如附表4),裝訂成冊,由企考單位函送關務署研考單位十二冊辦理評審。

(二)以A4紙直式橫書方式編排,左側裝訂,封面顏色依各年度規定辦理。

八、本關列管研究案件之評審程序如下:

(一)成立評審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關務長兼任,並置評審委員二至六人,由關務長遴聘適當人員兼任。評審委員為無給職,本機關人員以外之學者專家出席評審會議,其出席費依行政院訂頒規定標準支給。

研究報告評審費依每篇報告字數多寡支給,報告字數在一萬八千字以下者,按行政院訂頒標準核實支給,逾一萬八千字未逾五萬字者,每篇新臺幣(以下同)三千元,逾五萬字未逾十萬字者,每篇四千元;逾十萬字者,每篇五千元。

(二)每篇研究報告須依研究報告評審表(如附表5)所列評分內容,分項填具審查意見及評定分數。

(三)企考單位經彙整評審委員評定成績,簽陳關務長核定後,另循敘獎提報程序辦理敘獎。

九、研究報告評審項目及權數(如附表5)如下:

(一)研究主題:百分之十。

(二)研究方法:百分之二十。

(三)結構與文字:百分之十五。

(四)問題分析與發現:百分之二十五。

(五)結論與建議:百分之三十。

十、本關列管研究案件獎勵如下:

(一)平均分數九十分以上評列優等,每案頒給一萬九千元商品禮券或等值禮品,研究人員各給獎狀乙紙,並得予敘獎,總獎度最高記嘉獎五次,個人最高嘉獎二次。

(二)平均分數八十分以上評列甲等,每案頒給一萬二千元商品禮券或等值禮品,研究人員各給獎狀乙紙,並得予敘獎,總獎度最高記嘉獎三次,個人最高嘉獎一次。

(三)平均分數七十分以上評列乙等,每案頒給六千元商品禮券或等值禮品,研究人員得予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註記。

十一、屬第五點第二項之一般研究建陳案件,經依第八點辦理評審者,其獎勵得準用前點規定辦理或個案簽處。

十二、研究報告(含財政部、關務署、本關列管及一般研究建陳案件)經評列甲等(含)以上者,其事後追蹤管考,由企考單位簽請關務長從研究報告之評審委員中指定一人辦理,並依追蹤進度填具追蹤管考表(如附表6)後簽陳關務長核閱,並影送企考單位。

十三、本作業未規定事項,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財政部研究發展獎勵作業要點」及「財政部關務署辦理研究發展業務作業規定」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