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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電視節目播映收入所出具之憑證應貼花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12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1618906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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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核釋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及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業者之相關稅捐核課原則如次:(三)營業稅部分-經行政院新聞局(編者註:現為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依有線電視法發給執照之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與依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暫行管理辦法(編者註:現為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管理辦法)發給登記證之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業者,其所取得之節目播映收入,可依營業稅法(編者註:現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免徵營業稅,至其餘之收入,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四)印花稅部分-業者就前項免徵營業稅之節目播映收入所出具之憑證,屬銀錢收據性質,應課徵印花稅。
(財政部115年9月24日台財稅字第11504589660號令廢止本函有關娛樂稅部分,詳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