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內容如涉及不同稅率,應就主體部分適用之稅率課徵,惟如主體難以分明者,應依據各該節目演出占全場時間三分之二以上者,以該節目之稅率課徵娛樂稅,如各占全場時間二分之一左右者,分別適用稅率予以核課,以資合理。(財政部115年9月24日台財稅字第11504589660號令廢止本函,詳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