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影劇院兼演1天以上不同稅率節目應核實查課
公發布日: 民國 64 年 08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臺灣省政府財政廳財稅三字第326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凡經核定為查定課徵之影劇院,在同一個月內兼演(映)1天以上高於平時或低於平時稅率之影劇者,為期稅課公平,防止取巧逃漏,應按其當日演(映)出之實際營業收入,依據應納稅率核課娛樂稅。
(財政部115年9月24日台財稅字第11504589660號令廢止本函,詳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