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個人住宅所有權人(以下簡稱委託人)以住宅為信託財產(以下簡稱信託住宅),受益人為委託人或其他個人,於信託關係存續期間,由受託人(即出租人)依住宅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或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租賃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出租所獲租金收入之扣繳申報及所得稅課徵,依本規定辦理。
二、 前點租金收入,不包括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人繳納之管理費(公寓大廈公共基金)、水電費、瓦斯費、網路費及其他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所發生之消費性費用(如住戶停車位使用管理費、電話費、有線電視費用等)。
三、 第一點租賃關係相關之人應辦理事項如下表。(詳全文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