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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個人以住宅為信託財產依住宅法與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出租所得稅課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5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140469170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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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個人住宅所有權人(以下簡稱委託人)以住宅為信託財產(以下簡稱信託住宅),受益人為委託人或其他個人,於信託關係存續期間,由受託人(即出租人)依住宅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或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租賃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出租所獲租金收入之扣繳申報及所得稅課徵,依本規定辦理。

二、 前點租金收入,不包括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人繳納之管理費(公寓大廈公共基金)、水電費、瓦斯費、網路費及其他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所發生之消費性費用(如住戶停車位使用管理費、電話費、有線電視費用等)。

三、 第一點租賃關係相關之人應辦理事項如下表。(詳全文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