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機動調降液化石油氣貨物稅應徵稅額。
依 據:貨物稅條例第十條第三項及行政院一百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院臺財字第一一五一○○八四三一號函。
公告事項:奉行政院核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四月二日至一百十五年九月三十日止,機動調降液化石油氣貨物稅應徵稅額,自每公噸新臺幣(下同)六百九十元調降為三百四十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