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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自115年4月1日起至115年9月30日止機動調降卜特蘭一型水泥貨物稅應徵稅額及自115年3月16日起至115年9月30日止機動調降汽油、柴油貨物稅應徵稅額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3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1504541190號 公告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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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告機動調降卜特蘭一型水泥、汽油及柴油三項貨品貨物稅應徵稅額。

依  據:貨物稅條例第七條第三項、第十條第三項及行政院一百十五年三月十三日院臺財字第一一五五○○五二六一號函。

公告事項:奉行政院核定機動調降卜特蘭一型水泥、汽油及柴油貨物稅應徵稅額:

一、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四月一日至一百十五年九月三十日止,卜特蘭一型水泥貨物稅應徵稅額,自每公噸新臺幣(下同)三百二十元調降為一百六十元。

二、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十六日至一百十五年九月三十日止,汽油貨物稅應徵稅額,自每公秉六千八百三十元調降為三千四百十五元;柴油貨物稅應徵稅額,自每公秉三千九百九十元調降為一千九百九十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