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新增個人有依產業創新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計算屬源自證券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之營利所得,應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
公告事項:個人投資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該事業一百十四年度及以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依同條第三項規定計算個人合夥人屬源自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所定證券交易所得部分之營利所得,其中屬源自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之證券交易所得,應計入當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但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五年者,免予計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