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進口人進口冷氣能力超過五噸壓縮機供裝置冷凍冷藏設備,非供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使用,得依本要點申請免依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貨物稅折算課徵辦法(以下簡稱折算辦法)規定課徵貨物稅,由海關放行(以下簡稱免徵貨物稅放行)。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進口人:指貨物稅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進口貨物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
(二)壓縮機:指往復式或渦卷式壓縮機。
三、進口人無積欠已確定之貨物稅、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或各該稅目罰鍰,得於進口壓縮機前,申請免徵貨物稅放行。
四、前點進口人申請進口壓縮機免徵貨物稅放行,應填具「進口冷氣能力超過五噸壓縮機供裝置冷凍冷藏設備使用免徵貨物稅申請書」(附件一)及「進口冷氣能力超過五噸壓縮機供裝置冷凍冷藏設備使用數量明細表」(以下簡稱數量明細表,一式三聯,附件二),並檢附下列文件,向進口人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
(一)裝置壓縮機之冷凍冷藏設備型錄(含配件說明)、壓縮機之原廠證明與型錄(含編號方法、規格、性能、適用範圍)、使用說明書或手冊,及裝置於冷凍冷藏設備之示意圖(外觀圖或系統圖)。
(二)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或大專校院冷凍空調相關系所出具壓縮機專供裝置冷凍冷藏設備使用之報告,或國稅局曾依折算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或本要點第七點第二項規定,就進口人進口相同商標(牌名)、型號之壓縮機,核發專供裝置冷凍冷藏設備使用之完工證明文件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五、進口人所在地國稅局受理前點申請並經審核核准後,應連同前點規定數量明細表第二聯及第三聯函復進口人。進口人自所在地國稅局核准函送達之日起進口壓縮機,得向進口地海關提示核准函、數量明細表第二聯及第三聯,申請免徵貨物稅放行;進口地海關於放行後,應通報進口人所在地國稅局。
六、進口人應於壓縮機免徵貨物稅放行之次月十五日以前,填寫「進口冷氣能力超過五噸供裝置冷凍冷藏設備使用壓縮機製造號碼明細表」(附件三),通報進口人所在地國稅局。
七、進口人於壓縮機完成裝置冷凍冷藏設備後,應填具「進口冷氣能力超過五噸壓縮機供裝置冷凍冷藏設備使用完工證明申請書」(附件四)並檢附可辨識完成裝置冷凍冷藏設備之完工照片(須清楚顯示冷凍冷藏設備、壓縮機與其型號及製造號碼),向裝置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核發完工證明文件。
裝置所在地國稅局受理前項申請,得就壓縮機完成裝置情形採書面審查;依檢附資料無法核認者,得請進口人補提供可辨識之資料;依補提供資料仍無法核認者,應派員實地勘驗。
| 八、進口人應自壓縮機免徵貨物稅放行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以前填寫「進口冷氣能力超過五噸壓縮機供裝置冷凍冷藏設備使用情形」總表及明細表(一式二聯,附件五、六)通報進口人所在地國稅局,並於壓縮機免徵貨物稅放行之次日起算一年內,依下列情形檢附規定之文件向進口人所在地國稅局辦理銷案;遇特殊原因無法如期銷案者,應於期限內敘明理由申請展延,展延期限由進口人所在地國稅局視實際情況酌定之:
(一)壓縮機供裝置冷凍冷藏設備使用,應檢附前點第一項裝置所在地國稅局核發之完工證明文件。
(二)壓縮機損壞、滅失或供裝置非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使用,應檢附足資證明相關事實文件。
(三)壓縮機供裝置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使用,應檢附貨物稅繳款書。
進口人未依前項規定期限辦理銷案者,進口人所在地國稅局應就已免徵貨物稅放行之進口壓縮機,依折算辦法第三條規定補徵貨物稅。
進口人各型號壓縮機本月結存量較上月結存量無增減者,仍應依第一項規定通報進口人所在地國稅局。
九、進口人未依第六點及前點規定通報壓縮機製造號碼或使用情形者,進口人所在地國稅局應通知進口人於七日內補正;屆期仍未補正者,應按壓縮機上月結存量加計本月增加量,依折算辦法第三條規定補徵貨物稅,並將本月結存量歸零。
進口人一年內經所在地國稅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累計達三次者,進口人自第三次通知補正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一年內進口壓縮機,不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免徵貨物稅放行。該一年期間屆滿後,進口人進口壓縮機,應依第四點規定重新提出申請並經核准,始得免徵貨物稅放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