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之個人(以下簡稱網紅)及利用網紅上傳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付費電子勞務之平臺,未依本部114年12月23日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第5點及第6點規定辦理扣繳及完納所得稅者,主管稽徵機關應積極輔導依規定辦理。符合下列各點規定者,免予處罰:
一、上開作業規範第3點第7款規定之扣繳義務人給付網紅收入,於115年6月30日以前未依同作業規範第5點規定扣繳稅款、申報或填發扣(免)繳憑單,免依所得稅法第111條第2項、第114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處罰。
二、上開作業規範第3點第2款及第5款規定之網紅,於115年6月30日以前未依所得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及同作業規範第6點規定申報網紅收入,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第2項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