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配合貨物稅條例第八條(以下簡稱本條文)第二項規定,飲料品無添加糖者(以下稱無添加糖飲料品)免徵貨物稅,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條文第二項所稱糖,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及該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開之食品中糖類之檢驗方法規定,指單醣及雙醣,包括成分為半乳糖、葡萄糖、蔗糖、果糖、乳糖及麥芽糖之各種糖類。
三、無添加糖飲料品,指本條文第一項規定之飲料品,其使用之原料及產製過程均無添加前點規定之糖者。
四、產製廠商產製無添加糖飲料品前,應向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產品登記,併同填具「無添加糖飲料品免徵貨物稅申請書」(如附件)申請免徵貨物稅,經審核符合本條文第二項規定者,始得免稅出廠。
產製廠商已辦理產品登記之應稅飲料品,申請依本條文第二項規定免徵貨物稅者,應依前項規定向所在地國稅局重新辦理產品登記及申請免徵貨物稅,經核准並配賦新產品編號後,始得免稅出廠。
符合前項規定之產製廠商,應將產銷月報表原產品編號項下結存數量轉列至新產品編號項下。
五、各地區國稅局受理產製廠商依前點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申請無添加糖飲料品免徵貨物稅案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查明是否已併同申請產品登記。
(二)審查「無添加糖飲料品免徵貨物稅申請書」是否詳實填寫飲料品之內容物(或成分)、添加物,其與容器或外包裝之標示是否相符,且無標示添加第二點規定之糖。
(三)查核符合免徵貨物稅規定者,應書面通知產製廠商,准予免稅並應將生產數量列入產銷月報表。
(四)查核不符免徵貨物稅規定者,應書面通知產製廠商按其適用之飲料品(稀釋天然果蔬汁或其他飲料品)稅率報繳貨物稅。
六、進口人報運進口無添加糖飲料品,應檢附原製造商出具成分分析報告及製造流程說明等證明文件,向進口地海關申請免徵貨物稅。
七、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進口人進口地海關對於所受理之案件如有疑義,得通報或會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