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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娼妓不予課徵所得稅
公發布日:
民國 26 年 04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直接稅處26年04月21日處第203號訓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娼妓係屬不正當營業,原在取締之列,不予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114年11月12日台財稅字第11404634280號令廢止本訓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