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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初次上市(上櫃)股票加權平均成交價格計算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2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000395530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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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本部100年4月28日台財稅字第10000109820號令及114年11月12日台財稅字第11404634280號令,有關標的股票屬初次上市及上櫃股票者,其「加權平均成交價格」意涵乙案。說明:二、旨揭初次上市及上櫃股票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即為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網站所揭露之「成交均價」,該價格係按成交金額除以成交股數計算。
(財政部114年11月12日台財稅字第11404634280號令修正本函,因主旨援引之100年4月28日台財稅字第10000109820號令經修正,爰配合增列相關文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