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便利納稅義務人利用郵政儲金帳戶繳納或退領稅款,特訂定本要點。
二、納稅義務人得以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劃撥儲金帳戶或存簿儲金帳戶辦理代繳(或代退),其為營利事業者,應以本事業之存款帳戶為限,惟獨資、合夥之營利事業得以負責人之存款戶辦理,獨資之營利事業亦得以其負責人配偶之存款帳戶辦理。
三、存戶繳(退)稅方式分述如左:
(一)長期約定轉帳繳(退)稅:
1.納稅義務人利用郵政儲金帳戶辦理轉帳繳(退)稅者,應開立劃撥或存簿儲金帳戶並填具「委託轉帳代繳(領)各項稅款約定書(格式如附件一)」持向郵局或稽徵機關提出辦理;郵局接受委託,應核對委託人開立帳戶之有關資料無誤後,除將委託書或約定書留存一份備查外,應分送各相關稽徵機關。開立帳戶之有關資料如有變動,另以書面通知。
2.納稅義務人委託使用郵政儲金帳戶繳稅,稽徵機關應於開徵前建立扣款資料檔,定期送交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存簿及劃撥儲金扣款系統直接提款,分按縣市別解繳各代庫銀行之專用劃撥帳號,並將完成代繳稅款統計表送與代庫銀行查收。另以扣款檔、未扣款檔、完成代繳稅款統計表分送所屬稽徵機關審核,並由稽徵機關辦理劃解及未扣款部分發單補繳等作業。
(二)憑約定「繳稅取款委託書」﹝格式如附件二﹞繳納綜合所得稅自繳稅款:
1.人工申報案件採約定「繳稅取款委託書」繳稅者:存款人應依式填具「繳稅取款委託書」,並蓋用原印鑑(如原存款簽名者請簽名),委請稽徵機關提款代繳稅款。
2.二維條碼申報案件須依申報軟體規定鍵入帳號明細資料,並於列印之申報書規定欄位蓋用原印鑑(如原存款簽名者請簽名),免填「繳稅取款委託書」。
3.網路申報案件須依申報軟體規定鍵入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帳號明細資料,免蓋用原印鑑或免由存款人簽名,亦免填「繳稅取款委託書」。
4.上開「繳稅取款委託書」資料各地稽徵機關彙整後,應建立扣款資料檔,屬利用郵政劃撥儲金帳戶或存簿儲金辦理代繳者,依各年度議定之作業日程送交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存簿及劃撥儲金扣款系統直接提款,並撥入中央銀行國庫局在郵局所設稅款專戶。另已扣款檔暨存款不足案件帳戶餘額檔、未扣款檔、完成代繳稅款統計表等資料分送所屬稽徵機關審核,並由稽徵機關辦理劃解及未提兌部分發單補徵等作業。
(三)轉帳退稅:稽徵機關應退稅款按受退稅人指定之帳號建立應退資料檔,屬郵政劃撥儲金帳戶或存簿儲金者,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直撥退稅。
四、轉帳繳稅案件經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提兌後,存戶存款不足或其他原因無法辦理轉帳時,應即將無法辦理轉帳繳稅之媒體檔案送達稽徵機關辦理發單補徵。
五、存款人對憑「繳稅取款委託書」代繳案件發生異議,可於郵局辦理轉帳代繳後二個月內,填具存款人異議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經主管稽徵機關向辦理轉帳之郵局查明確已轉帳屬實,且「繳稅取款委託書」未蓋用存款人存款印鑑章者(或原存款者未簽名),主管稽徵機關應將已轉帳代繳之金額不加計利息如數退還,但原課稅案件需另行向納稅義務人按原限繳日期發單補繳,並依法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另人工或二維條碼申報案件倘經查明雖已轉帳代繳屬實,而印鑑(或原存款簽名者之簽名)並無不符,自不得退還,惟應副知存款人請其自行向納稅義務人交涉。
六、為正確核計加徵滯納金及利息,逾期繳納之各稅滯納案件不適用本作業要點。
七、各級稽徵機關及郵局得視實際業務需要,以傳播媒體宣導之。於各稅開徵期間或所得稅申報期間,以宣傳海報、宣傳單等方式宣導轉帳納稅法令。
八、郵局提供轉帳納稅服務完成後,稽徵機關應依合約規定計付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