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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關稅法」第63條之相關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1141021317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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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國實施對等關稅政策,核屬關稅法施行細則第52條第1項所定不可抗力之事由,廠商於該政策評估及實施期間,受其直接或間接影響外銷出口,致無法於關稅法第63條第3項規定期限內申請沖退原料稅者,申請期限准依同條第4項規定展延1年。

二、廠商依前點展延沖退稅期限,仍請於關稅法第63條第3項所定期限屆滿前1個月內,向本部關務署洽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