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10.31 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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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釋納稅義務人列報之受扶養未成年子女出售及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之2相關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9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140456282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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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之未成年子女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之綜合所得稅,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由同一子女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得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之2有關扣抵或退還綜合所得稅規定;先購後售者亦適用之。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