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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之個人及利用前開資訊內容提供廣告播放或付費服務之平臺,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或報繳營業稅者,於一定期間內得免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9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1404590641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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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之個人(以下簡稱網紅)及利用前開網紅資訊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相關付費服務,自廣告主或付費觀眾取得勞務收入之平臺,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2條、114年9月10日訂定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第3點及第4點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或報繳營業稅者,主管稽徵機關應積極輔導,依下列各款規定免予處罰:
(一)115年6月30日以前未依法辦理稅籍登記者,免依營業稅法第45條規定處罰。
(二)115年6月30日以前未依法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者,免依營業稅法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三)115年7月15日以前未依法申報銷售額及繳納營業稅者,免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處罰。
二、前開平臺依營業稅法第28條之1第1項規定委託報稅代理人,其代理人於115年7月15日以前未依規定期間代理申報繳納營業稅者,免依同法第49條之1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