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執行高雄小港機場與臺北關快遞貨物專區間,空運進口貨物轉運空運快遞貨物專區通關作業,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本作業程序未規定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
二、相關名詞定義如下:
(一)待轉運貨物:指自高雄小港機場空運進口,在艙單階段由業者申請轉運至臺北關快遞貨物專區之貨物。
(二)待轉空運快遞貨物轉運區:於一般倉中另以實體隔離等措施加強管理之區域,專供待轉運貨物於艙單階段儲放,不受理一般進出口報單通關。本區貨物卸存地點(以下簡稱卸存地)代碼由業者提出申請,海關另行公告之。
三、進口艙單申報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進(轉)口貨物主艙單(N5101)申報:
-
主艙單由運輸業航空公司傳輸。
-
自國外承攬待轉運貨物及主艙單收貨人須具空運快遞業者資格。
(二)進(轉)口貨物分艙單(N5101H)申報:
- 分艙單由運輸業航空公司或承攬業者傳輸。
- 高雄關「待轉空運快遞貨物轉運區」不適用N5101X(進口貨物以艙轉報快遞分艙單)。
(三)袋號清表申報:
-
空運進口快遞以簡易申報單合併申報之電子商務貨物,符合關務署一百十一年三月三十日台關業字第一一一一○○八○八三號公告者,經向臺北關申請取得海關核發之編號後,得有條件少量併袋通關。
-
主艙單收貨人申報空運進口快遞貨物袋號清表,於袋號清表與艙單主、分號比對完成後,系統發送空運快遞貨物點貨資料(N5171)給主艙單之卸存地,俾點袋(件)進倉。
-
袋號清表明細備註欄應為空白。
- 主艙單總件數、分艙單數量、袋號清表明細及外袋號關係詳如說明。
(四)主艙單、分艙單及袋號清表之卸存地均為待轉空運快遞貨物轉運區公告代碼。
四、運輸業或承攬業者應將艙單傳送高雄小港機場貨棧(即華儲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以下簡稱高雄華儲)及臺北關相關貨棧。
五、高雄華儲貨棧管理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在已設置一般貨物倉庫內劃出獨立之「待轉空運快遞貨物轉運區」,區內再劃分「待處理區」、「准轉運區」及「留置區」,其設施應符合國內建築裝修及消防法規,並具下列條件:
-
「待轉空運快遞貨物轉運區」周面須採實體隔離,高度應達3.6公尺以上,內設三區除「留置區」須實體隔離並於上方架設鐵網外,其餘區域應有明顯區隔及標示。
-
門禁須以磁卡或辨識系統管制,進入人員紀錄應留存九十日以上,供海關查詢。高雄華儲員工進出應著公司制服,以明顯識別。其餘洽公人員,應先向海關或高雄華儲專責人員報備敘明事由,並於入口處登記姓名及聯絡資料,著反光背心或制服供明顯識別後,由高雄華儲專責人員或海關關員陪同進入。
-
須設置二十四小時連續錄影或動態偵測錄影、畫質清晰足以辨識、具回放及燒錄功能、並能存檔九十日以上閉路電視監控系統,連線至海關辦公室或其他場所,供海關查核及即時監看貨況,其設置方向及數量應足以隨時監視區域內各角落。
-
貨物進儲後,不同主提單之貨物不得放置同一棧板上,並將袋號朝外,使攝影機得以清楚辨識。
(二)須建置進出倉刷碼設備,待轉運貨物進、出倉應逐一刷碼,並每日列印進、出倉紀錄送高雄關備查。
六、高雄華儲點貨進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高雄華儲接收空運快遞貨物點貨資料,經過磅、刷碼點收貨物,核對主艙單總件數、袋號清表及重量無訛後,辦理進倉並傳送主提單進倉訊息(N5102進〔轉〕口貨物進倉資料),以不拆袋清點為原則。
(二)外袋(件)數與艙單不符時,應依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於進倉完畢之翌日起三日內辦理短、溢卸申報,向海關申請更正主、分艙單及袋號清表。
七、申請轉運條件與准駁:
(一)T1轉運申請書(N5301)申報依下列流程辦理:
-
由主艙單收貨人以主提單為單位,申報T1轉運申請書。
-
以待轉空運快遞貨物轉運區卸存地代碼為起運地點,限臺北關轄管快遞貨物專區代碼為運往地點。
-
系統檢核T1轉運申請書之進口日期、航機班次、卸存地代碼及件數與主艙單內容相符。
-
轉運准單抽中查核(C3)時,以X光儀檢為原則,必要時將查核結果註記於轉運准單通報臺北關。
(二)T1轉運申請書核准條件:
-
袋號清表所列全部袋號均註記分艙單已收單。
-
主提單總件數全部到齊或業者已申報短、溢卸且艙單及袋號清表均已修改完成。
-
待轉運貨物總件數未逾臺北關快遞專區「空運快遞貨物總量管制」規定之限額。
(三)轉運准單(N5302)放行:
-
T1轉運申請書符合核准條件及基本邏輯檢核後,系統發送轉運准單至起運地點(高雄關華儲)及運往地點(臺北關快遞貨物專區貨棧)。
-
T1轉運申請書放行後,系統依T1轉運申請書運往地點向臺北關發送空運快遞貨物點貨資料,臺北關快遞貨物專區就轉運貨物之抵達預作準備。
(四)海關分艙單註記:T1轉運申請書放行時,海關通關系統一併註記該主艙單下所有分艙單之轉運銷艙註記、T1轉運申請書編號並更新分艙單之貨物追蹤地點為T1轉運申請書運往地點。
(五)T1轉運申請書註銷放行:
-
主艙單下任一分艙單如已進口銷艙,則須全數回復未銷艙狀態,始准受理註銷。
-
一併回復所有分艙單之轉運銷艙註記及貨物追蹤地點。
(六)同一主提單原則上不得分批託運、分批抵達,若因飛航因素分批抵達,應於全部抵達高雄關後一併轉運。若分批分別抵達高雄關及臺北關,運抵臺北關之該批貨物須先退回國外,再運送高雄關,待同一主提單總件數到齊後方可轉運。
八、高雄華儲點貨出倉依下列流程辦理:
(一)接收T1轉運准單及空運快遞貨物點貨資料內容,核對主艙單總件數、袋號清表及重量無訛後刷碼出倉,並傳送主提單進口貨物出倉資料(N5117)。
(二)開立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以下簡稱運送單),運送單載明班機、運往貨棧名稱、保稅卡車號碼、司機姓名及電話、駕照號碼、封條號碼等資訊,並傳送至物聯網全時監控服務平臺(以下簡稱物聯網系統),或至物聯網系統輸入上開運送單資料,經實施自主管理之貨棧專責人員親自完成車機封條及海關封條加封程序後,准予出站;另以打卡鐘註記出站時間,運送單第三聯簽發單位存查,第一聯、第二聯密封交由司機隨車運送。
(三)車機封條如無法正常使用時,應向監管海關報備。前款加封之海關封條以電子封條為限。
(四)物聯網系統無法正常使用時,運送單等相關傳輸資料須於上開平臺恢復正常時完成補傳或補輸入。
(五)辦理該主提單號下所有分提單之銷艙作業。
九、內陸運送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應以航空櫃或航空盤(須覆蓋塑膠雨披再以繩索固定)裝載,並以單一開口之保稅卡車載運。前開保稅卡車須合於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第二條規定,及依據試辦車輛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作業要點向海關完成登記。
(二)同一主提單之貨物不得分車運送。
(三)保稅卡車應採符合海關管理需要之運送路線,並於海關核定時間內抵達,如遇特殊狀況,未能依前揭路線及時間抵達者,應即通知高雄關。
(四)同一保稅運貨工具限運往同一目的地貨棧,不得再轉運至其他貨棧。
(五)必要時海關得派人押運。
十、待轉運貨物運抵臺北關快遞貨物專區,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保稅卡車抵達目的地空運快遞貨物專區貨棧,須停靠海關指定轉運專用碼頭,經駐棧關員或實施自主管理之貨棧專責人員核對運送單封條無訛,並完成加封封條到站程序,以打卡鐘註記到站時間後監視進儲,運送單第一聯存查,第二聯退回簽發單位。
(二)前款加封封條到站程序未能順利完成或發生異常時,監控關員或上開貨棧專責人員應立即通知臺北關。
(三)貨棧人員點收航空櫃(盤)後,應載明交接紀錄及時間,並立即辦理借道進儲快遞專區,不得無故停滯逗留。
(四)關員鍵入T1轉運准單註記抵達。
十一、報單階段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主艙單收貨人應預向臺北關報備合作之快遞業者,並限由系統檢核之合作業者辦理報單申報及後續通關作業。
(二)臺北關轄管快遞貨物專區業者應盤點到貨情形,如有主提單外袋(件)數短、溢卸狀況應通知臺北關,由臺北關發傳真電文通知高雄關處理。
(三)袋內實到貨物短、溢卸之處理及涉及違章之報單、艙單,由臺北關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