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營業人因美國關稅政策影響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審核作業原則
一、為各地區國稅局協助受美國關稅政策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 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本作業原則適用範圍如下:
(一)期間:美國評估及實施關稅政策影響期間。
(二)對象:本作業原則發布日營業稅稅籍狀況為營業中之營業人。
(三)條件:前款規定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就其營業稅溢付稅額依營業稅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退還。依本作業原則退還之營業稅溢付稅額累計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如經查明核准退稅後,其溢付稅額尚有餘額者,應留抵應納營業稅:
1、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應美國關稅政策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支持或協助等相關措施。
2、其他因受美國關稅政策影響,致營業收入減少。
三、營業人申請以累積留抵稅額相當之金額作為依營業稅法規定補徵稅額及罰鍰之擔保者,該部分不得申請退還。
四、營業人依本作業原則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應於第二點第一款規定期間內,檢具申請書(如附件)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提出。
五、營業人依本作業原則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案件,由所在地國稅局查明辦理,毋須逐案報經財政部核准。
六、各地區國稅局依本作業原則辦理營業人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案件,如有查得申報不實情事,應依營業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