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02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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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進口酒之廣告或促銷之內容有易生誤解原產地之情事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4 月 22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庫字第11403647451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國庫署
全文檔案:
核釋「菸酒管理法」第37條第4款有關進口酒之廣告或促銷之內容有易生誤解原產地之情事相關規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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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一、菸酒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7條第4款規定「易生誤解之內容」,包含酒之廣告或
促銷揭示之內容,可使人誤信係產自原產地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二、進口酒之廣告或促銷內容,有非屬原產地地名之相關文字、圖形、記號、圖片,使人
對原產地有所混淆,而未於同一頁面或畫面以同等篇幅補充說明其原產地者,屬前點
所稱「易生誤解之內容」,應依本法第51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論處。
三、本令自115年1月1日生效。
部 長 莊翠雲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