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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進口酒之廣告或促銷之內容有易生誤解原產地之情事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4 月 22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庫字第11403647451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國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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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菸酒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7條第4款規定「易生誤解之內容」,包含酒之廣告或
促銷揭示之內容,可使人誤信係產自原產地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二、進口酒之廣告或促銷內容,有非屬原產地地名之相關文字、圖形、記號、圖片,使人
對原產地有所混淆,而未於同一頁面或畫面以同等篇幅補充說明其原產地者,屬前點
所稱「易生誤解之內容」,應依本法第51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論處。
三、本令自115年1月1日生效。
部  長 莊翠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