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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個人以勞務出資取得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課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130465200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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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於本令發布日以後,以勞務出資取得公司法第356條之1規定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者,應於取得股份日,按公司章程所載抵充之金額,依其提供勞務性質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或第3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或薪資所得,依法課徵所得稅;該公司並應於個人取得股份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辦理扣繳及憑單申報。
二、本部104年11月5日台財稅字第10400659120號令規定,於前點案件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