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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試辦國際航線海上走廊船舶港內移儲轉口貨櫃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高普旗字第1131035183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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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以下簡稱本關)為強化貨櫃移動安全,試辦以國際航線海上走廊船舶移儲本關區轄管國際商港碼頭間等候裝船之轉口貨櫃作業(以下簡稱本作業),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作業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國際航線海上走廊船舶:經交通部航港局同意於臺灣本島基隆港、臺北港、臺中港及高雄港各港口間經營固定航線,並取得海關通關號碼之國際航線船舶。
(二)港內海上走廊:指以國際航線海上走廊船舶於本關區轄管國際商港碼頭間移儲海關監管之貨櫃,並等候裝船出口。
三、本作業申請人應具備之資格:
經營國際客貨運送申請以國際航線海上走廊船舶,載運轉口貨櫃之運輸業者或其船務代理業者。
四、申辦本作業應檢附下列文件及應載明之事項:

(一)特別准單申請書(N5159)及特別准單(N5160):首頁應加蓋「港內海上走廊裝卸案件」,並載明申請人名稱、申請日期、准單編號、國際航線海上走廊船舶名稱及其海關通關號碼、受理關別、裝卸碼頭及卸存地點、進出口日期、裝卸貨櫃總數,並由運輸業者或其船務代理業者核章。
(二)轉口貨櫃清單(如附件):應加蓋「港內海上走廊裝卸案件」、特別准單編號、出口船名(含海關通關號碼、航次及裝貨單號)、運輸業者/代理行代碼、停泊碼頭代碼及卸存地點代碼、實櫃總數、進口船名(含海關通關號碼及艙號)、進口航次、貨櫃號碼、封條號碼等,裝貨單號碼應依序填列於轉口貨櫃清單,並由運輸業者或其船務代理業者加蓋騎縫後核章。
(三)第二點第一款所列交通部航港局同意文件影本,並由運輸業者或其船務代理業者核章。
特別准單申請書(N5159)、特別准單(N5160)、轉口貨櫃清單及交通部航港局同意文件均應檢附一式二份。
五、本作業依下列程序辧理:
(一)申請人應先申報T2轉運申請書或以免申報T2轉運申請書資格傳輸訊息,於本關核准轉運出口,完成海關指示通知辦理事項後,並檢附第四點所列文件,向裝船碼頭轄區海關准單單位申辦港內海上走廊特別准單,始得依貨棧及貨櫃集散站業者實施自主管理作業手冊壹、項目十五、作業要點三(一)規定,憑以辦理移儲作業。
(二)經海關核准之港內海上走廊特別准單(N5160)如須辦理更正,申請人應於貨櫃裝船前,檢具申請書敘明理由,向裝船碼頭轄區稽核關員申請更正。稽核關員得依申請書內容,確認更正內容及轉口貨櫃清單,並將查核結果列明於該特別准單後核章,憑以更正。
(三)經海關核准之港內海上走廊特別准單(N5160)如須辦理註銷,申請人應檢具申請書敘明理由,將原核准之特別准單(N5160)及轉口貨櫃清單繳回原核發單位辦理銷案。     
(四)運輸業者、貨棧及貨櫃集散站(下稱倉儲業)業者均應照各作業階段,依「貨櫃(物)動態傳輸作業規定」傳輸貨櫃動態訊息,以供稽核關員查核。
(五)國際航線海上走廊船舶裝、卸作業完畢後,應於特別准單(N5160)簽證單列貨櫃全部裝、卸船等字樣,並於裝、卸作業完畢後一週內繳回原核發單位銷案。
六、本作業應遵循下列事項:
(一)同一航次國際航線海上走廊如於不同裝、卸碼頭作業者,特別准單申請書應分別填報申請。
(二)每份特別准單之轉口貨櫃,如無法一次完成移儲作業者,不得分次移儲。
(三)櫃裝貨物不得為武器、彈藥。
七、為加強貨櫃移動安全及監管措施,相關專責人員對港內海上走廊作業之動態及所裝卸之貨櫃,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裝船碼頭作業:
1、裝船碼頭專責人員憑特別准單之轉口貨櫃清單,核對貨櫃號碼無訛後,監視裝船。
2、專責人員裝船完畢後,將貨櫃動態訊息「AC海上走廊裝船」傳送通關網路,由專責人員於特別准單上簽證「單列貨櫃已監視全數裝船」並予核章,該特別准單則送交裝船碼頭稽核關員確認是否作業完畢,並由稽核關員核章。
3、專責人員將稽核關員確認核章後之特別准單,傳真予卸船碼頭專責人員,憑以辦理卸櫃作業。
4、裝船碼頭專責人員應於裝、卸作業完畢後,一週內繳回原核發單位銷案。
(二)卸船碼頭作業:
1、卸船碼頭專責人員憑該特別准單卸櫃進儲。
2、專責人員於全部貨櫃卸船後,將貨櫃動態訊息「AD海上走廊卸船」傳送通關網路,並於特別准單上簽證「單列貨櫃已監視全數卸船」並予核章。該特別准單則送交卸船碼頭稽核關員確認是否作業完畢,並由稽核關員核章。
八、運輸業者及其船務代理業者或倉儲業者,未依本作業要點辦理致有違章情事者,除依關稅法、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及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等相關規定論處外,經海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能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海關得暫停或終止其試辦作業。